6月29日,央行太原中心支行公示了一則行政處罰信息,廣發銀行、中國銀行紛紛因違反反洗錢法領罰。 央行網站近日公布的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表(并銀罰字〔2022〕第10號)顯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存在三宗違法行為:未按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違反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規定;未嚴格落實信息使用授權審批程序。中國人民銀行太原中心支行對其警告,并罰款56.2萬元。 武建宙時任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副行長,對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以下違法違規行為負有責任:未按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中國人民銀行太原中心支行對其罰款1萬元。 仇紅梅時任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個人數字金融部副總經理,對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以下違法違規行為負有責任:未按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中國人民銀行太原中心支行對其罰款1萬元。 穆彤時任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公司金融部副總經理,對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以下違法違規行為負有責任:未按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中國人民銀行太原中心支行對其罰款1萬元。 無獨有偶,廣發銀行太原分行也因違反反洗錢法領百萬罰單,2名高管同時領罰。 廣發銀行太原分行的違法行為包括違反金融統計管理規定;未按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違反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規定;未嚴格落實信息使用授權審批程序。央行太原中心支行由此對該分行予以警告,并罰款154.4萬元。 時任廣發銀行太原分行副行長秦雷剛、營業部總經理牛紅民對該分行未按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負有責任,均被罰款1萬元。 以下為原文: 網絡圖 據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顯示,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于2022年6月24日被太原市杏花嶺區人民法院列為被執行人,執行案號:(2022)晉0107執1813號,執行標的:996183元。 天眼查查詢結果 天眼查查詢結果 中國民商新聞報道 近幾年,被監管部門處罰情況 據中國經濟網相關報道,2018年,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曾因存在違反票據業務管理規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規定、征信業務管理規定等違法行為。被中國人民銀行太原中心支行行政處罰,對其警告,沒收違法所得30100元,并罰款140100元。對其征信業務違法行為負有直接主管責任的人員罰款2萬元、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罰款1萬元。 2019年,山西銀保監局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表(晉銀保監罰決字〔2019〕24號)顯示,華夏銀行太原分行存在貸前調查不盡職;貸款形態反映不真實的違法行為,高更超、趙曉龍對此承擔相應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四十八條的規定,山西銀保監局決定:對華夏銀行太原分行責令改正,罰款60萬元。對華夏銀行太原分行原首席信用風險官高更超警告,對華夏銀行太原北城支行原客戶經理趙曉龍警告。 2022年澎湃新聞客戶端以《華夏銀行屢吃巨額罰單、不良率居高不下、業績增速乏力》為題,對華夏銀行近年來巨額罰單不斷、營收增速放緩、業績承壓、高管相繼辭職等系列困局進行報道。 澎湃新聞客戶端報道截圖 成為被執行人注意事項有什么? 1、被執行人在收到執行通知后,應當按照指定期間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依法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或遲延履行金。 2、被執行人必須向人民法院如實申報自身財產。對逾期未報、少報財產,或拒絕提供財產狀況證據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進行搜查,并追究被執行人相應的法律責任。 3、為查明被執行人財產狀況和履行義務能力,人民法院可以對被執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進行傳喚;經兩次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進行拘傳。 被法院列入被執行人會限制自己的消費,被執行人在收到法院下達的執行通知后,應該按照執行通知的規定履行義務。被執行人必須向人民法院如實申報自身的財產,如果存在未報少報的情況,法院會追究被執行人的責任。人民法院有權對被執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進行傳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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